驾考收费新标准公布 二次补考将收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 1、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证初次申请每人每次560元。考试不合格申请补考的,科目一(理论考试,以下同)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以下同)每人每次260元,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以下同)每人每次200元。
2、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证初次申请每人每次280元。考试不合格申请补考的,科目一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二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三每人每次80元。
3、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以上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换证、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按规定需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初次收费和补考收费,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4、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的,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重新申请考试的,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33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01〕10号)的有关规定,收入按30%和70%的比例分别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和同级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省集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行〔20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监督。
农机部门的资金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省上关于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现将全市各驾驶人培训机构2012.02月至2012.05月考试合格率(不含摩托车准驾车型)情况予以公布。 据统计,2012.02月至2012.05月各驾校考试平均合格率为60.11%,较2012.01月至2012.04月下降了7.66%;考试一次性平均合格率为19.37%,较2012.01月至2012.04月下降了0.88%。